{{ $t('FEZ001') }} VUYYR117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教育部107年1月5日臺教師(三)字第1070001286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鼓勵校長及教師退休或離職後,仍從事教育或學生輔導
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奉獻教育,樹立教育人員退而不休之典範,
特訂定「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三、依本要點第2及3點規定,教育奉獻獎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
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推薦條件應
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四、107年「第13屆教育奉獻獎」之受推薦人員,最近3年內曾獲本要
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另請於推薦
人員時,確實查證其品德素行。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
,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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