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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

公告

「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 職前教育課程基準」,業經教育部於107年11月16日以臺教 師(二)字第1070199162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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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107年11月16日臺教師(二)字第1070199162C號函 辦理。 二、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基準(以下簡稱教師專業素養暨課程基準)自 107年12月1日生效。 三、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課程及教師證書分為3種 : 1、增加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證書課程及註記次專長課 程。 (1)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證書課程 (此類師資至少應修畢之課程,中小學階段48學分/幼兒園階段44學 分)。 (2)特殊教育學校(班)類師資註記次專長課程(加修課 程): 甲、身心障礙組:兩類專長可擇選(a.學科/領域/群 科專長或b.需求專長課程)。 乙、資賦優異組: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課程。 (3)學科/領域/群科專長課程依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師 資類科專門課程,惟考量身心障礙組中等階段學 科 教學,著重因應身心障礙類學生需求調整學科知 識 教學內涵,爰明定專門課程學分數為可依輔系 學分 數。 2、保留持雙師資類科教師證書課程:為加修課程,需取 得另一類科修習資格後修習,鼓勵師資生修畢特殊教 育學校(班)職前培育課程加修中/小/幼教職前培育課程,以兼備該任教教育階段教學知能。 (二)強化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規範: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課程綱要規範不同教育階段之領域/分科教學原則, 請依領域、群科性質規劃領域(群)教材教法或領域(群) - 學(群)科教材教法。 (三)教育實踐課程應達教育專業課程總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 則,特殊需求領域及領域/科目調整教學知識學分數可 併入特殊教育專業課程。例如最低總學分數38,教育實 踐課程應達13學分,可包含特殊需求領域及領域/科目 調整教學知識學分。四、本案電子檔得於該部網站(https://www.edu.tw/)-教 育資料「法令規章」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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