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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行政院核定「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 『副主管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之公職人員,並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該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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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行政院核定「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副主管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之公職人員,並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該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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