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

公告

大理高中學生手冊「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修訂表

{{ $t('FEZ001') }} NYQFU104

{{ $t('FEZ002') }} 生活輔導組|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學生手冊「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修訂表

103年6月30日經校務會議修訂

1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警告︰

原條文

()

理由

(1) 禮貌不周,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

(1) 保留

 

(2) 不聽糾察隊或班級幹部勸告者。

(2) 不服從糾察隊糾正或班級幹部領導,經勸導後後仍不改正者。

調整用語

(3) 服裝儀容不合規定者。

(3) 服裝儀容不合規定,經勸導後後仍不改正者。

調整用語

(4) 不按時繳交週記(或聯絡簿)、作業或家長通知單回條等,經催繳無效者。

(4) 保留

 

(5) 朝、週會或各項集合遲到,態度不嚴肅或無故缺席者。

(5) 保留

 

(6) 服務公勤或擔任幹部不盡職者。

(6) ) 服務公勤或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調整用語

(7) 參加公共服務或團體活動無故缺席或未盡責者。

(7) 保留

 

(8) 拾物不送招領,而其價值 輕微者

(8) 拾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而其價值未達新台幣壹仟元者。

明確律定金額。

(9) 侵犯他人隱私,情節輕微者。

(9) 保留

 

(10) 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經規勸無效者。

(10) 保留

 

(11) 不遵守公共或交通 秩序,情節輕微者。

(11) 不遵守公共秩序或交通規則,情節輕微者。

調整用語

(12) 蓄意破壞環境衛生或公物(含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12) 亂丟垃圾、破壞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將環境衛生與破壞公物區隔。

(13) 因過失 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

(13) 損壞公物情節輕微者。

調整用語。

(14) 不遵守請假規定。

(14) 保留

 

(15) 干擾上課秩序(含蓄意逗留在上課地點以外區域者),經規勸無效者。

(15) 保留

 

(16) 於教室或走廊打()球或進行其他有危險性的活動者。

(16) 保留

 

(17) 違規使用電子或通訊產品等。

(17) 保留

 

(18) 其他不良行為,合於記警告者。

(18) 刪除

 

 

(18) 以言語、文字、影像或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名譽者。

新增

 

(19) 違反性別平等,有具體事實,情節較輕微者。

新增

1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小過︰

(1) 欺騙行為情節輕微者。

刪除

擬同13項第2懲處

(2) 蓄意破壞環境衛生或公物(含公有花木),情節較重者。

(1) 亂丟垃圾、破壞環境衛生,情節較重者。

將環境衛生與破壞公物區隔。

(3) 不遵守公共或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2) 保留

 

(4) 試場違規情節輕微者。

(3) 保留

 

(5) 侵犯他人隱私,情節較重者。

(4) 保留

 

(6) 攜帶或閱讀有礙兒童或青少年身心發展之書刊、圖片、錄音帶、動畫或影音等相關資訊者。

(5) 攜帶、閱讀或以其他形式散播有礙兒童或青少年身心發展之書刊、圖片、錄音帶、動畫或影音等相關資訊者。

應因傳媒多元化而增加用詞。

(7) 不按規定進出校園者。

(6) 不按規定進出校園者(翻牆、出入未登記及資料造假等行為均屬之)

調整用語

(8) 重要集會(始業式、結業式、校慶、畢業典禮等),態度不嚴肅或無故缺席者。

(7) 保留

 

(9) 拾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而價值較重者。

(8) 拾物不送招領,而其價值達新台幣壹仟元以上者。

明確律定金額。

(10) 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刪除

11項第6

(11) 冒用證件或借予他人使用者。

(9) 保留

 

(12) 影響學校上課秩序者。

刪除

與十一項第15款重覆

(13) 攜帶未違法律之違禁品到校(香菸、打火機、酒精飲料或撲克牌等)

(10) 保留

 

(14) 違反前列第十一條各項之一,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11) 保留

 

(15) 其他不良行為合於記小過者。

(12) 刪除

 

 

(12) 損壞公物情節較重者。

新增。

 

(13) 以言語、文字、影像或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名譽,屢勸不聽者。

新增

1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1) 參加幫派(不良組織)或欺侮、毆打同學者。

(1) 欺侮、毆打同學者。

 

(2) 態度傲慢、侮辱或欺騙師長者。

(2) 保留

 

(3) 強行借用財物者。

(3) 保留

 

(4) 無照駕駛者。

刪除

同第12項第3

(5) 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者;另視情節得移送法辦。

(4) 保留

 

(6) 蓄意撕毀學校佈告。

(5) 保留

 

(7) 試場違規情節較重者(如舞弊或協助他人舞弊)

(6) 保留

 

(8) 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7) 保留

 

(9) 冒用或偽造文書、印章、簽名或塗改文件者。

(8) 保留

 

(10) 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9) 保留

 

(11) 出入不良(正當)場所或言行不檢有損校譽者。

(10) 保留

 

(12) 規避公共服務並有意影響他人者。

刪除

 

(13) 吸菸、酗酒、賭博或嚼檳榔者。

(11) 保留

 

(14) 吸食或注射違禁品者。

刪除

移至留校察看

(15) 違反著作權法或智慧財產權法,惟情節未構成刑責者。

(12) 保留

 

(16) 違反前列第十二條各項之一,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13) 保留

 

(17) 其他不良行為合於記大過者。

(14) 刪除

 

 

 

14. 有下列事蹟之一,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簽請校長核定者,予以留校察看:

(1) 在校期間,獎懲紀錄相抵後,累計滿3大過者。

(2) 復學前為留校察看者。

(3) 違反校規情節嚴重但深知悔過者。

(4) 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者。

(5) 吸食或注射違禁品者。

新增,以利處理行為有重大違失之學生

1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提學生獎懲會議通過,得依本要點第6條第(5)項予以特別處置:

(1) 功過相抵滿3大過者。

(2) 違反前列第13條各項之一,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3) 其他不良行為合於特別處置者。

 

15. 學生因違反重大校規而超出本辦法規定以外者,得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將審議結果簽請校長依本要點第6條第(5)項予以特別處置

 

 

16. 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學務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後行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新增

15. 獎懲換算基準為大功一次等於小功三次等於嘉獎九次;大過一次等於小過三次等於警告九次;記滿三大過等於留校察看。

17. 獎懲換算基準為大功一次等於小功三次等於嘉獎九次;大過一次等於小過三次等於警告九次。

 

16. 有關學生獎懲,全校教職員工有提供參考資料之權利與義務。嘉獎、小功、警告、小過由學務處核定,並通知導師、輔導教官加強輔導;大功由校長核定;大過以上、特別獎勵及特別處置應會知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簽註意見,召開學生獎懲會議決議後,報請校長核定,始得為之。

18. 有關學生獎懲,全校教職員工有提供參考資料之權利與義務。嘉獎、小功、警告、小過由學務處核定,並通知導師、輔導教官加強輔導;大功由校長核定;大過以上、特別獎勵、特別處置及有爭議之獎懲事項應會知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簽註意見,召開學生獎懲會議決議後,報請校長核定,始得為之。

加入有爭議之獎懲事項須召開學生獎懲會議之敘述

17. 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功過累積計算;但對等之功過得予以相抵,轉學離校時功過均消滅。

19. 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轉學離校時獎懲均消滅。

 

加入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之敘述

18. 學生之獎懲均應隨時列舉事實,並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學期成績通知單通知家長。

 

20. 學生之獎懲均應隨時列舉事實,並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學期成績通知單通知家長。

 

 

19. 學生因違反重大校規,情節超出本要點規定以外者,得召開學生獎懲會議,將決議簽請校長特別處理之。

 

刪除

20. 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改過銷過及懲罰存記實施要點另訂之。

21. 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獎懲措施,如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於收到懲罰事實確立之日起二十天內,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輔導室)提出申訴。

22.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有關學生重大獎懲事件,由本校學生事務委員會下設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審議之。

21. 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改過銷過及懲罰存記實施要點另訂之。

22. 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獎懲措施,如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於收到懲罰事實確立之日起二十天內,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輔導室)提出申訴。

23.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有關學生重大獎懲事件,由本校學生事務委員會下設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審議之。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