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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臺北市104年度「志願服務貢獻獎」
一、依據臺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志工於臺北市累積服務時數在6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頒授志願服務貢獻獎獎狀及獎品。」
二、本獎勵每人以受獎1次為限,事涉志工權益,務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104年5月29日(星期五)下班前函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審查及造冊,逾期不受理(以郵戳或送件單核章日為主)。
三、申請獎勵應備文件:1.臺北市志願服務貢獻獎申請獎勵清冊、2.每位申請志工之申請表、3.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若志工服務於不同單位須分別開立)、4.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含封面、內頁服務時數)、5.服務時數簡表。相關申請表件請核章後函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終身教育科,並將申請獎勵清冊電子檔傳送edu_ace.21@mail.taipei.gov.tw。
四、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將依各單位函送之附件資料進行評選,所報資料評選後不予退還,資料不全、缺漏用印及逾期送件者均不列入評選,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不另行通知,請嚴加審核。
五、為符個資法相關規定,有關本獎勵申請文件涉及志工個人資料部分,務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事先取得志工本人書面同意,方得提出申請。
六、上開同意書格式不限,請各運用單位自行編製;併請於取得同意書後,自行留存備考。
詳見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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