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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辦理104年度志願服務獎勵一案
一、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同)第2條及第3條規定略以:「志工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第5條規定
二、本案申請文件如下(請依次裝訂,每人一冊):
(一)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請填具志工之「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姓名拼音相同,以利日後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務請申請人於「申請人」欄位親自簽名或蓋章。
(二)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有關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獎勵之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本(104)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年、月、日。另若累積服務2個單位以上,每一單位皆須出具績效證明書。績效證明書上須加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印信。
(三)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
(四)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
1. 申請獎勵名冊紙本:由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彙整所屬志工申請案件後填列1份。
2. 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請寄送至edu_ace.21@mail.taipei.gov.tw,俾憑彙整。
三、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針對申請志工之資格進行審查,並確認服務時數,服務時數自志願服務法公布後,即90年1月22日開始起計,公布日前之服務時數不予採計。
四、請於104年7月31日(週五)前檢附「104年度志願服務獎勵運用單位提報審核資料檢核表」及說明三文件函送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逾期視同不申請。
詳見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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