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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

公告

臺北市105年度「日本商業設計實習及文化見學團」團員甄選甄,本市公私立高職商業設計與藝術群二年級學生,以2-3人跨類科形成小組參與,正取20名(含經濟弱勢學生2名)、備取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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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實研組|

 

臺北市105年度「日本商業設計實習及文化見學團」團員甄選計畫
105年5月9日北市教綜字第10534943400號函頒
壹、依據
一、        2011-2016臺北市全球教育白皮書
二、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深耕方案。
貳、
一、        藉由海外技能實習課程,提升學生專業技術能力,培養國際競爭力。
二、        藉由海外企業見學機會,提升學生產業趨勢概念,深化生涯發展能量。
三、        藉由文化體驗經驗,提升學生跨文化理解,增進國際視野。
參、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臺北市政府。
二、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下稱本局)。
三、        承辦單位: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
肆、選送地點與期程
一、     地點
()日本愛媛株式会社エス・ピー・シー。
()日本香川株式会社穴吹カレッジサービス広告制作事業部穴吹デザインプラス。
()日本城市藝術文化見學之旅。
二、    期程:自105年7月3日(星期日)至105年7月16日(星期六)。
伍、甄選對象及名額
一、     甄選對象:本市公私立高職商業設計與藝術群二年級學生,以2-3人跨類科形成小組參與
二、         額:正取20名(含經濟弱勢學生2名)、備取8名。若無經濟弱勢學生,名額流用於一般生。
陸、報名資格
一、        日常生活表現
德行評量之日常生活表現項為「表現優異」以上,且未受小過 (含警告累計換算小過)以上之處分。
二、        健康狀況
推薦學生需無重大疾病或身體病弱情況,有上述情形仍受推薦者,應檢附公立醫院開立之醫師診斷證明。
柒、甄選程序
一、     校級推薦:欲參加之學生應檢具「玖、報名資料」第1至6項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各校自行辦理校內資格初審作業,並於105518()前填具學生推薦名單(附件五)函送松山家商彙整,逾期不受理。
二、     市級複選:由本局組成「105年日本商業設計實習及文化見學團」團員甄選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查」及「面試」,面談時間以通知為準,預定於105525()公告錄取名單。
捌、甄選評分項目
本計畫由「105年日本商業設計實習及文化見學團」團員甄選委員會依「書面審查」擇優通知參加面試,並依下列二項甄選項目加總為甄選總分,並以總分高者優先錄取。
一、書面資料:
(一)    小組學習計畫之教育性、合理性、可行性及開展潛能機會,佔45%。
(二)    學生參與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獲得金手獎名次,佔5%。
二、面試:應對及說話條理佔10%;學習熱忱及動機佔20%;創思評比佔20%。
 
玖、報名資料
一、    報名表(如附件二)。
二、    家長同意書(如附件三)。
三、    小組學習計畫書(如附件四)。
四、    經濟弱勢證明: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需有學生名字、有效期限內)。
五、    其他佐證資料。
六、    「日本商業設計實習及文化見學團」薦派名單(附件五,由學校統一填寫)。
 
壹拾、    選送學生須知
一、        出國前
(一)    若因個人因素致無法取得簽證者,其選送學生資格即取消,不得異議。
(二)    役男身分學生需依法辦理役男出國相關手續,並於選送期結束後準時返國,不得有滯留國外之情形;如有違反情況,須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並按校規處置。
二、        出國期間
(一)    選送學生在外代表國家與學校,選送期間須努力向學,融入當地生活並遵守相關規定,如有違反情況且情節嚴重者,本局得中止選送計畫,該生應立即返國並繳付受補助費用。
(二)      錄取同學不得任意放棄選送資格或縮短選送期程。若有具體理由或不可抗力情事,需提前結束實習計畫,必須取得原就讀學校與實習機構雙方同意,並陳報本局備查。
三、        返國後
(一)    返國後一個月內應繳交國外學習期間之學習檔案,並提供學習檔案及相關資料予就讀學校及本局公開使用。
(二)    學生應協助學校推廣國際教育及技職教育,配合學校規劃透過擔任種子、參加社團、參與作品研發等方式提供協助。
(三)    學生應配合本局及承辦單位參與全市發表與後續應用之相關活動。
壹拾壹、費用預算及獎助
一、        費用預算
預估每位學生所需生活費用約為新臺幣10萬8,000元整。
二、        補助情形
一般學生每生由本局補助新臺幣5萬4,000元,經濟弱勢學生由本局全額補助。
壹拾貳、 獎勵
一、        全程參與人員,由本局發予參與證書,以茲獎勵。
二、        活動辦理完成有功人員由本局優予敘獎。
壹拾參、附註:若本局年度經費不敷支應,本局保留減列名額之權利。
壹拾肆、本計畫奉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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