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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點附表8「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105年8月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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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105年8月3日考試院行政院會銜修正發布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其中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將早產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二十週以上但未滿三十七週,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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