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

公告

市府重申已辦理公教住宅貸款者,於貸款期間內依「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與貸款契約約定,不得違約移轉擔保品

{{ $t('FEZ001') }} VUYYR117

{{ $t('FEZ002') }} 人事室|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重申依「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第17點規定略以,借款人除依貸款契約規定更換擔保品外,貸款期間如將其住宅出售、出典、贈與、交換予他人者,應主動告知指定金融機構及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該處自原因發生日起不再貼補差額利息。借款人違反上開規定時,應依該要點及貸款契約之約定返還本處已貼補之差額利息並支付違約金。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