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VUYYR117
{{ $t('FEZ002') }} 人事室|
一、監場人員須由現任委任及相當委任以上公務人員或國民小學以上合格教師,年滿20歲65歲以下,身體健康,足以勝任監場工作者充任。
二、監場人員均由考選部場務組依任務需要安排至各試區擔任監場工作,必要時,得視情況酌予調整。
三、另依考選部國家考試監場人員選聘要點第7點第1項規定:「監場人員於監場資料發送後辭退監場工作,1年內累計3次者,停止監場工作3個月;參加監場會議1年內遲到或早退累計2次者,停止監場工作3個月;缺席累計2次者,停止監場工作6個月。」提請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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