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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

公告

轉知本府教育局所屬市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限協調參考原則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 $t('FEZ001') }} VUYYR117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本府教育局108年2月19日北市教人字第1083015265號函送會 議紀錄辦理。

二、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養育3足 歲以下子女得申請留職停薪,因教師之工作性質特殊,若 未以學期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滿3足歲須於學期中 依法復職一事,本局於108年2月13日邀請中學、小學校長 協會、本市教師會及各學層學生家長聯合會開會,為兼顧 教師權益及學生受教權,經討論後獲得協調參考原則之共 識如下: (一)教師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回職復薪者,宜以學期 為單位,如有特殊需求於學期中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回 職復薪者,宜於次一學期開始前2個月前提出 ,而申請 育嬰留職停薪者另請提出課務交代計畫,以兼顧學生受 教權並給予學校課務安排及代理教師招聘之作業時間。 (二)學校對於教師因特殊需求於學期中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 回職復薪者,請於受理教師提出申請時,於2週內完成核 復程序。如遇有認定疑義時,得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 法第6條規定,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服務學校核 復之參考。 (三)另教師於學期中回職復薪,為兼顧學生受教權,學校得 視課務排定狀況,以安排擔任科任或兼任行政職教師為 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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