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VUYYR117
{{ $t('FEZ002') }} 人事室|
本年度健康檢查相關事項規範如次:
(一)檢查對象: 1、各級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及教師研習中心主任每年 受檢1次,每次補助16,000元。 2、合格實授薦任九職等或相當官職等以上人員(含薦任八 職等機關首長)年滿50歲以上(民國58年12月31日以前 出生)者,每年受檢1次,補助16,000元;未滿50歲(民 國59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每2年(隔年)受檢1次,補 助16,000元,或每年受檢1次,補助8,000元。 3、合格實授薦任八職等或相當官職等以下人員年滿50歲 以上(民國5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每2年(隔年)受檢1次,補助16,000元,或每年受檢1次,補助8,000 元。 4、年滿40歲以上(民國6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未滿50歲 者,每2年(隔年)受檢1次,補助3,500元。 5、上述各項年齡標準,指108年12月31日止滿各項年齡標 準者。 6、上述每2年(隔年)受檢1次者,在不違反2年16,000元條 件下,原選擇16,000元受檢者,得於下二個列管年度 改選擇8,000元受檢,不受隔年之限制。 7、核定於109年度退休之校長及教職員,亦可列為受檢對 象,惟仍應符合受檢資格。 8、合乎年齡條件之校警亦得參加受檢。 9、符合上述規定資格者,應於年度內擇期前往體檢,若 未於本年度內完成受檢,其相關權益由個人自行負 責。
(二)檢查方式: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及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相關函釋規定,由各受檢人自行選 擇至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評鑑為合格之醫 療機構、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 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 檢查之醫療機構進行檢查,並依檢查醫療機構所排定之 檢查期間給予公假,補助3,500元者得公假登記半天、補 助8,000元者得公假登記1天、補助16,000元者覈實給予 公假,最高給予2日,公假期間學校課務之代課鐘點費由 學校支應,健檢後回醫院看報告者,則不在公假範圍 。惟為避免影響課務,教師安排健康檢查應以寒暑假 及課餘時間辦理為優先,儘量避免利用公假派代以免造 成學校代課安排之困擾及影響教學品質。如未於上開醫 療機構實施健康檢查者,其檢查費用即無從予以補助。
(三)檢查費用及名額:請於補助範圍內檢據覈實予以補助, 如有超出,由受檢人自行負擔。
(四)檢查項目:依補助金額及個人健康狀況排定檢查項目, 以落實本府照護公教人員身心健康之意旨。另為避免浪 費醫療資源,並配合國民健康署補助實施成人預防保健 或癌症篩檢需要,欲申請本府健康檢查補助者,當年度 如已利用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請儘量避免再檢查 相同項目。又為強化癌症防治及定期篩檢正確觀念,本 市市立聯合醫院業提供「教師愛肺健檢」專案供本市教師參考運用。
(五)經費核銷:由受檢人自行墊付,再由受檢人檢據向服務機關辦理經費核 銷。
(六)其他注意事項: 為加強維護本府同仁身心健康,參照中央之規定, 未滿40歲公務人員(不含教育人員)、依事務管理規則 (現為工友管理要點)進用之工友(含技工、駕駛)、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 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及契約進用人員,自費參加健康 檢查者,得每2年1次公假登記一天前往受檢,並須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另未滿40歲之教育人員部分,自費 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比照公務人員每2年1次公假登記 一天前往受檢,並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惟課務部分 應自理。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