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NYQFU104
{{ $t('FEZ002') }}生活輔導組|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學生手冊「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修訂表 103年6月30日經校務會議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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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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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
修(增)訂 |
理由 |
(1)
禮貌不周,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 |
(1)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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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聽糾察隊或班級幹部勸告者。 |
(2)
不服從糾察隊糾正或班級幹部領導,經勸導後後仍不改正者。 |
調整用語 |
(3)
服裝儀容不合規定者。 |
(3)
服裝儀容不合規定,經勸導後後仍不改正者。 |
調整用語 |
(4)
不按時繳交週記(或聯絡簿)、作業或家長通知單回條等,經催繳無效者。 |
(4)
保留 |
|
(5)
朝、週會或各項集合遲到,態度不嚴肅或無故缺席者。 |
(5)
保留 |
|
(6)
服務公勤或擔任幹部不盡職者。 |
(6) )
服務公勤或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
調整用語 |
(7)
參加公共服務或團體活動無故缺席或未盡責者。 |
(7)
保留 |
|
(8)
拾物不送招領,而其價值 |
(8)
拾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而其價值未達新台幣壹仟元者。 |
明確律定金額。 |
(9)
侵犯他人隱私,情節輕微者。 |
(9)
保留 |
|
(10)
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經規勸無效者。 |
(10)
保留 |
|
(11)
不遵守公共或交通 |
(11)
不遵守公共秩序或交通規則,情節輕微者。 |
調整用語 |
(12)
蓄意破壞環境衛生或公物(含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
(12)
亂丟垃圾、破壞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
將環境衛生與破壞公物區隔。 |
(13) |
(13)
損壞公物情節輕微者。 |
調整用語。 |
(14)
不遵守請假規定。 |
(14)
保留 |
|
(15)
干擾上課秩序(含蓄意逗留在上課地點以外區域者),經規勸無效者。 |
(15)
保留 |
|
(16)
於教室或走廊打(玩)球或進行其他有危險性的活動者。 |
(16)
保留 |
|
(17)
違規使用電子或通訊產品等。 |
(17)
保留 |
|
(18)
其他不良行為,合於記警告者。 |
(18)
刪除 |
|
|
(18)
以言語、文字、影像或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名譽者。 |
新增 |
|
(19)
違反性別平等,有具體事實,情節較輕微者。 |
新增 |
1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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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欺騙行為情節輕微者。 |
刪除 |
擬同13項第2懲處 |
(2)
蓄意破壞環境衛生或公物(含公有花木),情節較重者。 |
(1)
亂丟垃圾、破壞環境衛生,情節較重者。 |
將環境衛生與破壞公物區隔。 |
(3)
不遵守公共或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
(2)
保留
|
|
(4)
試場違規情節輕微者。 |
(3)
保留 |
|
(5)
侵犯他人隱私,情節較重者。 |
(4)
保留 |
|
(6)
攜帶或閱讀有礙兒童或青少年身心發展之書刊、圖片、錄音帶、動畫或影音等相關資訊者。 |
(5)
攜帶、閱讀或以其他形式散播有礙兒童或青少年身心發展之書刊、圖片、錄音帶、動畫或影音等相關資訊者。 |
應因傳媒多元化而增加用詞。 |
(7)
不按規定進出校園者。 |
(6)
不按規定進出校園者(翻牆、出入未登記及資料造假等行為均屬之) |
調整用語 |
(8)
重要集會(始業式、結業式、校慶、畢業典禮等),態度不嚴肅或無故缺席者。 |
(7)
保留
|
|
(9)
拾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而價值較重者。 |
(8)
拾物不送招領,而其價值達新台幣壹仟元以上者。 |
明確律定金額。 |
(10)
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
刪除 |
同11項第6款 |
(11)
冒用證件或借予他人使用者。 |
(9)
保留 |
|
(12)
影響學校上課秩序者。 |
刪除 |
與十一項第15款重覆 |
(13)
攜帶未違法律之違禁品到校(香菸、打火機、酒精飲料或撲克牌等)。 |
(10)
保留 |
|
(14)
違反前列第十一條各項之一,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
(11)
保留 |
|
(15)
其他不良行為合於記小過者。 |
(12)
刪除 |
|
|
(12)
損壞公物情節較重者。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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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以言語、文字、影像或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名譽,屢勸不聽者。 |
新增 |
1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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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加幫派(不良組織)或欺侮、毆打同學者。 |
(1)
欺侮、毆打同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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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態度傲慢、侮辱或欺騙師長者。 |
(2)
保留 |
|
(3)
強行借用財物者。 |
(3)
保留 |
|
(4)
無照駕駛者。 |
刪除 |
同第12項第3款 |
(5)
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者;另視情節得移送法辦。 |
(4)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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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蓄意撕毀學校佈告。 |
(5)
保留 |
|
(7)
試場違規情節較重者(如舞弊或協助他人舞弊)。 |
(6)
保留 |
|
(8)
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
(7)
保留 |
|
(9)
冒用或偽造文書、印章、簽名或塗改文件者。 |
(8)
保留 |
|
(10)
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
(9)
保留 |
|
(11)
出入不良(正當)場所或言行不檢有損校譽者。 |
(10)
保留 |
|
(12)
規避公共服務並有意影響他人者。 |
刪除 |
|
(13)
吸菸、酗酒、賭博或嚼檳榔者。 |
(11)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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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吸食或注射違禁品者。 |
刪除 |
移至留校察看 |
(15)
違反著作權法或智慧財產權法,惟情節未構成刑責者。 |
(12)
保留 |
|
(16)
違反前列第十二條各項之一,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
(13)
保留 |
|
(17)
其他不良行為合於記大過者。 |
(14)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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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有下列事蹟之一,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簽請校長核定者,予以留校察看:
(1)
在校期間,獎懲紀錄相抵後,累計滿3大過者。
(2)
復學前為留校察看者。
(3)
違反校規情節嚴重但深知悔過者。
(4)
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者。
(5)
吸食或注射違禁品者。 |
新增,以利處理行為有重大違失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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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提學生獎懲會議通過,得依本要點第6條第(5)項予以特別處置:
(1)
功過相抵滿3大過者。
(2)
違反前列第13條各項之一,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3)
其他不良行為合於特別處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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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學生因違反重大校規而超出本辦法規定以外者,得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將審議結果簽請校長依本要點第6條第(5)項予以特別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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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學務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後行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
新增 |
15.
獎懲換算基準為大功一次等於小功三次等於嘉獎九次;大過一次等於小過三次等於警告九次;記滿三大過等於留校察看。 |
17.
獎懲換算基準為大功一次等於小功三次等於嘉獎九次;大過一次等於小過三次等於警告九次。 |
|
16.
有關學生獎懲,全校教職員工有提供參考資料之權利與義務。嘉獎、小功、警告、小過由學務處核定,並通知導師、輔導教官加強輔導;大功由校長核定;大過以上、特別獎勵及特別處置應會知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簽註意見,召開學生獎懲會議決議後,報請校長核定,始得為之。 |
18.
有關學生獎懲,全校教職員工有提供參考資料之權利與義務。嘉獎、小功、警告、小過由學務處核定,並通知導師、輔導教官加強輔導;大功由校長核定;大過以上、特別獎勵、特別處置及有爭議之獎懲事項應會知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簽註意見,召開學生獎懲會議決議後,報請校長核定,始得為之。 |
加入有爭議之獎懲事項須召開學生獎懲會議之敘述 |
17.
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功過累積計算;但對等之功過得予以相抵,轉學離校時功過均消滅。 |
19.
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轉學離校時獎懲均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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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之敘述 |
18.
學生之獎懲均應隨時列舉事實,並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學期成績通知單通知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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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學生之獎懲均應隨時列舉事實,並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學期成績通知單通知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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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學生因違反重大校規,情節超出本要點規定以外者,得召開學生獎懲會議,將決議簽請校長特別處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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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20.
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改過銷過及懲罰存記實施要點另訂之。
21.
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獎懲措施,如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於收到懲罰事實確立之日起二十天內,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輔導室)提出申訴。
22.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有關學生重大獎懲事件,由本校學生事務委員會下設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審議之。 |
21.
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改過銷過及懲罰存記實施要點另訂之。
22.
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獎懲措施,如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於收到懲罰事實確立之日起二十天內,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輔導室)提出申訴。
23.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有關學生重大獎懲事件,由本校學生事務委員會下設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審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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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4-08-22
{{ $t('FEZ014') }}20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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