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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綜字第10341263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臺教師(三)字第1030148687號函1份(41263000A00_ATTCH1.pdf)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示公立學校教師得否依教師法第16條第1項
第7款規定,拒絕參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2項及
第59條第2項所定相關選務工作一案,請 貴校參照辦理,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3年10月17日臺教師(三)字第1030148687號函
辦理。
二、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7款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
工作或活動」,係以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
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為基本原則;然倘其他法
令另有規定教師須參與該條文所稱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
動者,則教師不得拒絕。
三、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2項明定:「選舉委員會
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
員,均不得拒絕」,以及同法第59條第2項規定:「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即是特別以法令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應參與教育行政機關
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相關選務工作,受指派者不得
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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