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VUYYR117
{{ $t('FEZ002') }} 人事室|
1.依教育局104年3月10日電子郵件轉市府通知,104年度公務人員健康檢查之檢查方式為「由各受檢人自行選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進行檢查」,與103年度之檢查方式「由各受檢人自行選擇合法設立之公私立醫療院所機構進行檢查」範圍不同,致有部分同仁本年度至「診所」進行檢查後,無法辦理核銷之情形。
2.經查本府前於103年12月24日業將104年度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辦理方式函知臺北市議會及本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在案,案內104年度檢查方式係為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年10月27日函訂「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一般健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實施之」,爰規定「由各受檢人自行選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進行檢查」。復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尚不包含診所,與本府103年度健康檢查之檢查方式為「合法設立之公私立醫療院所機構」包含診所之範圍不同。
3.本府補助公教人員健康檢查作業規範修正健康檢查醫療機構需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檢附衛福部公布100-103年醫院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名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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