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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

公告

轉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失學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實施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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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失學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實施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臺北市失學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實施要點」,係依據90年修正發布之特殊教育法第20條規定訂定,惟該法於98年修正致本要點已無法源依據,且同一事項業規範於「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爰本要點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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