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NYQFU104
{{ $t('FEZ002') }} 生活輔導組|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7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070074062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3條規定:「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
、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尊重人性價
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
實現。」,及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教師應善
盡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義務」。
三、次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月26日臺教授國部字
第第1040004787B號函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
法」第14條略以,學生轉學方式為公告招收、學生申請及
法定轉學,因高級中等學校日間部為學年學分制,進修部
為學時制,爰將學生自日間部轉至進修部係屬不同學制互
轉,亦屬學籍異動,需依前開規定應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為之。
四、鑑於各校依學生學籍或懲處相關規定,對學生所為輔導轉
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
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
爰有關輔導轉學措施不得率爾為之。請各校確依「學校訂
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本於
教育理念,依據教育之專業知能與素養,透過正當、合理
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
學生之目的。
五、倘個案經學校學生事務相關會議決議,基於教育專業考量
及輔導學生之目的,宜予學生輔導轉學者,學校仍應善
盡輔導之責任,經充分與學生及其家長溝通說明,輔導學
生轉學至適當學校就讀,不得強制或任其自辦轉學手續。
另在學生尚未完成轉學前,仍屬原校學生,自應續留原校
就 讀,以維其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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