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VUYYR117
{{ $t('FEZ002') }} 人事室|
轉知─教育局重申差勤管理相關規定如下:
(一)出勤規定
1、學校教職員工應依學校規定時間準時上下班,且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職員工每日上下班須親自辦理到退手續,如有虛偽情事者,應予懲處。
2、專任教師出勤時數每週合計以40小時為原則,如有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者,應依相關規定議處。另教師於每日學生在校上課時間應以學生受教權為重,不得有「無課的時間就離開學校,以致學生有疑問時找不到老師討論」之情形。
(二)請假規定
1、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13條及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5條規定,人員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教師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
2、次查銓敘部104年8月31日部法二字第10440076241號書函及教育部104年9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20189號函規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及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中,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所稱「緊急事故」之認定 ,依其文義即有嚴重而急迫之意,是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因事起倉促、時效急迫,難期待其得事先請假或俟請假經核准後再予處理,或非即刻處置恐致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突發危難等情形,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個案情形,准駁其補辦請假手續。
二、據上,為強化學校教職員工差勤管理,請貴校確實依前開差勤相關規定辦理學校教職員工勤惰管理事宜,另每月應實施不定期校內查核,本局亦不定期實施抽查,如抽查機關或單位出勤狀況不佳者,除行文要求改善外並持續加強追蹤列管,以維良好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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