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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轉知-社會局現有衛生福利部加強宣導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得自由出入各場所宣導貼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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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輔導室|

轉知-社會局現有衛生福利部加強宣導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得自由出入各場所宣導貼紙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引領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違反第60條第2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4小時之講習。

 

另有宣導貼紙需求者,請逕聯繫社會局承辦人:吳惠茹小姐,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單位請撥27208889)轉分機2268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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