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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

公告

轉知衛生福利部函109年8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 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 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09年4月1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 至109年10月31日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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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輔導室|

1.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衛生福利部前以109年4月1日衛授家字第1090700375號函知,旨揭對象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以利其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2.如遇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註記效期延長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諮詢電話如附件),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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