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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

公告

檢送本中心「109年度臺北市各級學校環境教育推廣人員 專修研習班」實施計畫1份,請貴校鼓勵所屬人員報名參 加,並惠予公假派代。

{{ $t('FEZ001') }} AUKIG106

{{ $t('FEZ002') }} 衛生保健組|

一、依環境教育法、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 數認定原則、教育部109年7月22日臺教資(六)字第 1090104149號函、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7月24日北市教 體字第1093068431號函辦理。 二、「環境教育法」第18條之規定略以,學校應指派人員推廣 環境教育,並依規定取得認證。 三、研習對象及人數 (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校指派未參訓之環境教育推 廣人員(本市尚無或僅有1名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學校為 優先),錄取30人參訓。 (二)本市轄內大專院校人員:提供本市轄內大專院校人員外 加共5名員額。  四、研習日期:109年8月21日(星期五)、8月25至27日(星期二 至四)。 五、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9年8月17日(星期一)止。 六、研習地點:本中心(臺北市投區建國街2號)。另8月26日研 習地點為菁山自然中心,交通方式詳見實施計畫。 七、報名方式 (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請於報名截止日前逕行登入臺 北市教師在職研習網站(http://insc.tp.edu.tw)報名, 並列印報名表經行政程序核准後,再由貴機關(學校)研 習承辦人進入系統辦理薦派報名。 (二)本市轄內大專院校人員:向承辦人索取報名表單,請務 必完成學校內核章後,將本表影像檔寄送到研習班承辦 人電子信箱中或傳真至本中心(28616702),並請與承 辦人確認報名狀況。 八、補課須知:已參加108年之研習有缺課而未取得證書之各校 推薦環境教育推廣人員,逕向本中心承辦人聯繫相關補課 事宜,不必再次報名本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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