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VUYYR117
{{ $t('FEZ002') }} 人事室|
1.查教育部97年1月23日台人(二)字第 0970003487B號函略以,學校公務人員於寒暑假以外期間,除應每日上班8小時外,各校得增列中午時段、下班後延長工時或假日之加班為服務時間,並得由當事人選擇以加班補休、請領加班費或減少寒暑假到班時間方式處理。學校如實施前項彈性上班方式,應依下列原則訂定配套措施:(1)學期結束後一週及開學前一週應全日上班。(2)不影響民眾及師生權益,不降低行政效率。(3)各項訓練進修、休假、加班補休假儘量集中於寒暑假期間實施。
2.次查教育部98年2月9日台人(二)字第0980018817號函及98年2月24日台人(二)字第0980026930號函規定,其1週之計算以休業式(開學日)起往後(向前)計算7日(含例假日),其休業式(開學日)本日不予計入。
3. 本案業簽奉核准,如學校實施彈性上班方式,應依「學期結束後一週及開學前一週應全日上班」,學校110年2月22日為開學日, 2月20日應全日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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