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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函轉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1、6點及補充規定,並自110年1月2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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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1、6點及補充規定,並自110年1月2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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