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VUYYR117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4年9月24日總處培字第10400475971號函轉監察院104年9月7日院台內字第1041930603號函辦理。
致無法確實知悉民選行政首長服務規範事項,以立即配合辦理變更(如減少或出讓持股)或遵守相關事宜,迭遭該院糾正或彈劾。
四、次查原人事行政局83年12月31日(83)局考字第45837號函略以,不得謂不知法律而免除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責;另依該局84年11月7日(84)局考字第39505號函釋,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關於經營商業之禁止規定,縱經轉知後已更正,降低持股至合法比率,仍應依該條規定處理。鑑於邇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相關案例,被付懲戒之公務員大多以不知其行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為抗辯,顯有欠缺違法性認識之情事,為避免民選首長及其所任命之相關公職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不慎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而遭停職及懲戒,爰請確實加強宣導上開內容並應善盡隨時提醒所屬同仁注意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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