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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

公告

為提升學校權責人員執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社政通報」及「校安通報」之即時性及正確性

{{ $t('FEZ001') }} NYQFU104

{{ $t('FEZ002') }} 生活輔導組|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
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另依性平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
21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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