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NYQFU104
{{ $t('FEZ002') }} 生活輔導組|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至20條規定,勞工依規定可申請生理假、產假、安胎假、產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集)乳時間及家庭照顧假
等,雇主不能拒絕。但許多勞工常面臨不能或不敢請假的狀況,甚至因請假遭受不利處分,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本局特編製旨揭手冊,經由
案例的分享及試算,讓勞工朋友瞭解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訂假別及規定,爰此,敬請向學生宣導並經學生轉知家長旨揭手冊下載路徑,承蒙協助,
無恁感荷。
二、手冊電子檔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http://bola.gov.taipei/)首頁>影音書冊>文宣品及出版品>職場平等>吾愛吾假-請假權益新觀念手冊(2017)
[PDF檔]」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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