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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函轉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6條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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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6條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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