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VUYYR117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銓敘部109年11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953034302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係期使公務員1 人1職,不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避免影響公務之遂行;同 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對於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 或非營利團體職務採許可制規範,係為尊重首長之監督 權,並非認屬公務員兼任該等職務應受高密度之審查,亦 非全面禁止公務員不得從事本職以外之活動或行為。
三、經銓敘部審慎衡酌,考量留職停薪人員不發生專心從事職 務或身兼他職之問題,是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款、第3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者,其留職停薪期間基於維持生計,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 薪事由之其他工作,惟如係於原辦公時間為之,權責機關 應就個案實際情形審究有無悖於原留職停薪事由。
四、銓敘部91年4月29日部法一字第0912131975號書函及歷次解 釋與旨揭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又留職停薪 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仍不得違反公務 員服務法第4條至第6條、第13條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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