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VUYYR117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 以:「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前條第1項第1款及第2 款以實際需求提出申請。二、因前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提 出申請者,留職停薪期間之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其訖 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經與學校協商定之。三、因特殊事 由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本辦法第5條 第3項規定:「前項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 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必要時得比照 第六條第七項規定辦理。」;本辦法第6條第7項規定略 以:「...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事由認定遇有疑義 時,得由服務之學校、機構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服務學校、機構核准之參考;諮詢小組 成員人數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 三分之一;留職停薪人員為教師者,諮詢小組成員中未兼 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二、教師留職停薪非以學期為單位者,與學校協商之,如學校認定提前復職或 延長留職停薪之事由有疑義,必要時組成諮詢小組審核, 並在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實際需求之權益衡平下審慎核處,避免留職停薪人員於寒暑假復職又於次學期開學後以 同一事由留職停薪,進而影響教師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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