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AUKIG106
{{ $t('FEZ002') }} 衛生保健組|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師生、家長及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 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 定,公告財團法人台北歐洲學校小學部(地址:臺北市士林 區福國路99號)周邊人行道,自110年3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 吸菸場所。 三、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 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 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 taipei)公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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