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NYQFU104
{{ $t('FEZ002') }} 生活輔導組|
一、「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下稱本辦法)原依少 年事件處理法第86條第4項規定,由內政部會同法務部、教 育部定之。嗣因少年事件處理法於108年6月19日修正第86 條第4項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 導辦法」,本辦法之訂定依據業已刪除,致失所附麗,且 本辦法之規定,業已增訂至「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 法」,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廢止本辦 法。
二、業經內政部會銜 法務部、教育部於110年9月15日以台內警字第 11008784192號、法保字第11005508980號、臺教授國部字 第1100099827A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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