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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

公告

各校教職員如具退撫新制實施後( 85 年 2 月 1 日以後)至 96 年 12 月 31 日止擔任代理(課)教師年資,且未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者,服務學校得於其轉任正式教師到職支薪之日起 10 年內,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俾併計退休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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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各校教職員如具退撫新制實施後( 85 2 1 日以後)至 96 12 31 日止擔任代理(課)教師年資,且未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者,服務學校得於其轉任正式教師到職支薪之日起 10 年內,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俾併計退休年資,請查照。
說明: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第 4 項、第 13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教育部 88 11 29 日書函規定略以,教職員具「85 2 1 日起至 96 12 31 日止」之「公立學校兵缺代理(課)年資」及「公立學校(實)缺代理(課)且代理(課)期間滿 3 個月以上年資」,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 10 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採計該段任職年資。爰請各校清查,如有是類人員且未逾前開規定期間,請通知當事人並請其評估是否有購買年資之需求,以為辦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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