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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

公告

轉教育部函,為辦理111年第九屆「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檢送作業要點及推薦表各1份,惠請貴單位協助轉知並依要點規定辦理初選、推薦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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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獎 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並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教育業 務推動,特辦理旨揭獎項。 二、獎項類別: (一)團體獎項: 1、績優學校獎:建構校園藝術教育支持系統(包括課程 與教學、活動與啟發、行政與服務、社區推廣等面 向)、推動藝術教育相關計畫及辦理藝術教育成果、 特色,具有績效之學校。 檔  號: 保存年限: 7 大理高中 1110328 *NGAA111600333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裝 . . . . . . . . . . . . . . . . 訂 . . . . . . . . . . . . . . . . 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2 頁,共 3 頁 2、績優團體獎:就藝術教育活動之推展、培育藝術教育 人才及贊助學校藝文相關活動等,具有重大貢獻之團 體。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就藝術教育之教學(包括創新課程設 計、開發教材教案、活化藝術與人文教學活動等面 向)、從事藝術教育研究、培養藝術專業人才等有卓 越表現者。 2、活動奉獻獎:就推展藝術教育活動、藝術教育行政規 劃、培訓藝文志工及社團之推展或薪傳重要傳統藝 術,有具體貢獻者。 3、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藝術教育之推展,於偏遠地 區從事藝術教育推廣具重大貢獻等。 三、推薦方式: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團體、法人、學校列 舉具體事實及證明,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各該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不符推薦程序者 不予受理: (一)全國性團體、法人及本部主管之學校、機構,請於本 (111)年5月31日前將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國立臺灣藝 術教育館辦理;惟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學校,請逕送 該署辦理。 (二)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團 體、學校,請於本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78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應於7月31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 四、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文化局(處)惠予轉知轄管團體、 法人踴躍提出申請。 五、相關表件至「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網址: http://web.arte.gov.tw/aecp/)下載使用,請依推薦表注 意事項填寫,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上傳所需電子檔。 六、如有填表相關疑義,請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靜 宜小姐,電話02-2311-0574轉分機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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