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VUYYR117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本府109年12月30日府授人給字第1093010896號函辦 理。
二、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交通費補助表」(以 下簡稱補助表)核發說明五規定略以,員工因公奉派出差 或參加訓練、講習,已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或「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 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以下簡稱訓練講習補助要 點)規定請領交通費,及主辦單位提供住宿或報支住宿費 期間,均按日扣除上下班交通費。學校於平日辦理畢業班 校外教學活動3日,旨揭人員已依預算書出差旅費單價每人 每日新臺幣1,550元範圍內核支費用,其出差3日期間因核 銷差旅費用,爰依補助表核發說明五規定,應予扣除該3日 上下班交通費。又如放寬本案情形得支領上下班交通費, 將增加核發單位查證作業,且對於未到校但執行同業務 (如集合地點非辦公處所)人員亦有失衡平。
三、校外教學隨隊指導學生教育活動工作者得否比照員工連續 請假7日無上下班事實者仍得支交通費免於扣發一節,揆諸補助表核發說明四意旨,係規範員工連續請假超過一定日 數交通費扣減計算方式,倘其連續請假7日內有支領或核銷 前開補助表核發說明五之各項費用情事,即應按日扣除上下班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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