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VUYYR117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本府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文康活動計畫) 貳、二、(五)規定略以,文康活動所需經費,在年度預 算項下支應,其中慶生活動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二分之 一。
二、為落實旨揭傳染性肺炎疫情防護,避免群聚活動,110年度 慶生活動金額不受前開文康活動計畫規定之限制;惟仍應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9月22日總處給字第 1040047345號函規定,不得有未實際辦理文康活動,而逕 行發放禮品、禮券或現金之情形發生。
三、另本府105年5月26日府授人給字第10530644700號函及106 年1月11日府授人給字第10630001100號函示知各機關辦理 文康活動宜與其他局處共同舉辦之規定,因應旨揭疫情防護考量,110年度賡續暫停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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