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VUYYR117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新北市選舉委員會110年2月22日新北選四字第 1103450033號函辦理。
二、查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下稱服務規則)第3 條規定,年滿18歲,得擔任投、開票所監察員。但年滿72 歲以上或健康情形顯不足以執行監察職務者,不得擔任。
三、次查服務規則第4條第9項規定,公民投票案監察員就第9條 第2項各款所列人員遴派之。按第9條第2項所列人員如 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四、請惠予協助周知,並鼓勵符合資格之人士(員)、學生, 報名擔任投、開票所監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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