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QRIVF110
{{ $t('FEZ002') }} 註冊組|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及臺北市實驗教育補充規定辦理。
二、依據條例第5條規定略以,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 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先予 敘明。
三、本市高中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採線上申請, 請於110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至本市實驗教育申請 暨審議作業系統https://tpnee.tp.edu.tw(以下簡稱審議 系統),進行註冊與申請。
四、依本市110學年度第2學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各項申請資料簡述如下,詳見申請資料說明: (一)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申請案可分與學校合作、不與學校合作。 (二)擬與學校合作之申請人,應於截止日前完成網路申請及 資料上傳,並提前將紙本實驗教育申請書、個人實驗計 劃書及學校合作計畫草案送至學校承辦單位,各校應於 紙本截止日110年11月1日下午16:00前,至審議系統檢視 學生申請狀況,並請確認申請學生戶籍地為本市,非本 市不予受理。 (三)學校受理申請合作案後應成立專案小組,由校長擔任召 集人,於110年11月2日(星期二)至110年11月9日(星 期二)召開會議,並邀請申請人出席說明,學校於110年 11月11日(星期四)前將學校會議紀錄、簽到表、核章 後合作計畫合併為一個PDF檔,上傳至系統「校內審查紀 錄」,俾利後續審議工作。
五、本局訂於110年11月至12月召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進行申請案件之審議,若申請案進 入複決審,將請申請人、學生及合作學校依通知的會議日 期與時間出席。為利審議工作順利進行,本局同意給予學 校出席人員於會議時間公假派代。非本局轄屬學校,請視 校務酌情與會。
六、請學校公告並轉知相關訊息予有意申請之家長及學生。
七、檢附本市110學年度第2學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各項申請資料,亦可於本市實驗教育創新發 展中心官方網站(http://teecid.tp.edu.tw/最新消息)、本局網頁/科室業務/中等教育科/高中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110學年度第2學期高中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 教育申請資料項下載使用。
八、有關高中教育階段實驗教育申請事宜請洽本市實驗教育創 新發展中心高中職承辦人林老師,電話:02-2562-6550~2 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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