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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

公告

轉知本府教育局函:請依市府核定之年度因公出國計畫准列之經 費額度、前往國家、出國日數及人數額度內切實執行。

{{ $t('FEZ001') }}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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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臺北市政府112年8月24日府授人考字第1123007456號函 辦理。

二、市府為提高各機關年度因公出國計畫之執行效益,請確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教人 員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以下簡稱因公出國要點)規定辦理,並自112年8月24日起,應遵照下列 原則切實執行: (一)按市府核定之年度因公出國計畫項目(含准列經費額 度、出國日數及人數、前往國家)執行,不得變更。 (二)除下列情形外,一律不得新增臨時因公出國案件(即各 機關學校未列入年度因公出國計畫且「動支本府經費」 者)或變更年度因公出國計畫(含於原核定經費外增加非本府經費者): 1、奉市長指示之出國案件。 2、配合臺北市議會出國考察案件。 3、已核定之年度因公出國計畫,因國際會議之主辦單位 臨時通知變更開會地點。 (三)前開例外得變更年度因公出國計畫情形,如增加經費額 度應優先以市府已准列其他年度因公出國計畫項目經費 (即「國外旅費」)項下勻支並調整運用;原則不得以 其他預算經費勻支或動支預備金。

三、另,查因公出國要點第8點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給予公假 且「未」動支本府經費而以其他政府預算經費或運用民間 贊助款為財源支應因公出國計畫所需費用者,應徵得經費 來源機關、民間贊助者或民間捐款者之同意,並於「出國 前」完成報局核定程序。屬本類型之因公出國案件,務必 請依規定於出國前2個月函報本局,由本府教育局依因 公出國要點規定從嚴審核,執行情形納入本府教育局對機關學校 考核之參考。 四、另自費因公出國案件,除機關首長及校(園)長應報局核 定外,餘由各機關學校依權責自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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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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