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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

公告

【公告】11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招領拾得物

{{ $t('FEZ002') }} 生活輔導組|

本校拾得物招領公告事項:

依據:民法803條、804條、807條

一、拾得人(本校師生)於本校拾獲遺失物品如附件,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6個月內(至114年4月1日止)前來本校學務處認領,逾期未領即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二、本校公告紙本及遺失物相片紙本張貼於學務處前公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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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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