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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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府113年12月31日府授政三字第1133011441號函辦 理。 二、本府廉能楷模選拔作業分為推薦、初審與複審3階段,請 依「臺北市政府表揚廉能楷模實施要點」第3點、第4點 規 定,推薦符合表揚要件之人選,填具「臺北市政府表 揚廉 能楷模推薦表」,於114年1月20日前函報本局參與初審, 推薦表電子檔併寄送承辦人電子信箱憑辦,無薦舉者免函 復。 三、113年度廉能楷模模範事蹟發生期間自113年1月1 日起至同 年12月31日止,填具推薦表應詳實、具體,如涉拒受餽贈 金額與次數、節省公帑等,請以數據扼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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