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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

公告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解釋令一案。

{{ $t('FEZ001') }} 人事室

{{ $t('FEZ002') }} 人事室|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 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 公假。按勞動部114年8月25日勞動條5字第1140148567號令 釋,上開規定所定法律訴訟,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 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被害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 間,雇主應給予公假;自114年8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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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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