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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

公告

各機關應遵循「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及本府採購契約範本之資通安全規範

{{ $t('FEZ001') }} 陳彥勳

{{ $t('FEZ002') }} 資訊媒體組|

說明:

一、依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 號函及行政院114年3月31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41000253號 函辦理。

二、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關機敏公務資 訊外洩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前項函文已明確要 求各公務機關禁止使用及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 體、硬體及服務),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三、機關應依循旨揭法令規定,如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 案,必須採購或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時,應具體敘明理由,經該機關資通安全長(以下簡稱資安長)及其上級機關資安長逐級核可,並函報資通安全管理法主管機關核定後,以專案方式購置,並列冊管理。

四、為降低各機關資通安全風險,請辦理資通訊產品相關採購 時,應遵循本府採購契約範本之資通安全規範。

五、另有關軟體安裝原則,請機關應遵循「臺北市政府員工使 用資通訊裝置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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