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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

公告

為加強宣導微型電動二輪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合格產品查詢管道一案

{{ $t('FEZ002') }} 生活輔導組|

一、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向監理機關 申領及懸掛車牌,始得行駛道路;電動輔助自行車,應經 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 道路。

二、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需年滿14歲以 上才能騎乘。相關規定及查詢資料連結如下: 

       (一)掛牌相關規定可至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服務網」/微型 電動二輪車專區(https://www.mvdis.gov.tw/m3-emv car/car/electricBicycles/eBicyclesDoc)。

       (二)微型電動二輪車經銷商名冊,請參考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服務網」公告(https://www.mvdis.gov.tw/files/m3 /car/eBicyclesDoc/storeList.pdf)。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合格產品可至財團法 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網站查詢(https://www.vscc.org. tw/Home/List/91)。 

三、檢附微型電動二輪車宣傳文宣(中英文各1份)、微型電動 二輪車宣導圖2份、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標章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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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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