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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

公告

行政院修正「工友管理要點」第7點、第11點、第16點及 第4點附件1,除第11點及第4點附件1自115年1月1日生效 外,其餘自114年11月21日生效。

{{ $t('FEZ001') }}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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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揭要點修正部分,摘要說明如下: (一)第7點:參酌114年11月1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留職停 薪辦法第5條及第6條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 得拒絕等相關規定,修正第1項至第3項規定。 (二)第11點:參酌114年9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 則第7條及第8條規定,修正第1項、第2項規定及增訂第2 項但書有關休假年資採計規定。 (三)第16點:參酌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3條有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及另予考績之規定,修正第1項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之要件,明定年終考核應以連續 服務為據,以期明確;另予考核部分,以工友於考核年 度有任職事實且累計達6個月以上者,即應辦理。另增訂 第3項有關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者,不辦理年終考核或 另予考核之規定。 (四)第4點附件1:增列具結書附註,明示有關符合工友管理 要點第5點規定之條件,包含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 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及其他依相關法令 或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禁止領用之中國大陸證件之中 國大陸證件,並應填具大陸委員會所定有關在中國大陸 設籍、領用相關證件情形之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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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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