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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

公告

總統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 條、第11條及第12條條文。

{{ $t('FEZ001') }}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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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旨揭條文業經總統114年1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 1140011719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即114年11年21 日)施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3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 為「累計」任職。 (二)第11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 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三)第12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 霸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 大過者15年,記一大過者7年,記過或申誡者5年。 

有關旨揭修正條文業登載於總統府網站/總統府公報/公 報查詢/第7824號次,以及銓敘部全球資訊網/人事法規 /法規動態/法規司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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