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

公告

轉知教育部有關大陸委員會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 員範圍表」一案。

{{ $t('FEZ001') }} 人事室

{{ $t('FEZ002') }} 人事室|

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

114.12.11修正版,115.1.1實施

類型

對象

不配合查核之處置建議

【職員】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等人事法規進用。

  1. 新進人員:無從辦理初任案之銓審作業。

  2. 現職人員:無從辦理調任

    案之銓審作業。

【法官、檢察官、法官及檢察官轉任之司法行政人員】

依法官法進用之人員。

  1. 新進人員:無從辦理初任案之銓審作業。

  2. 現職人員:無從辦理調任

    案之銓審作業。

【聘用人員】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

  1. 新聘人員:不得簽訂聘用契約。

  2. 現職人員:不得辦理續聘

    或改聘作業。

【約僱人員】

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規定進用。

  • 行政院院外機關之此類人員比照行政

院及所屬,納入查核。

  1. 新僱人員:不得簽訂僱用契約。

  2. 現職人員:不得辦理續僱或改僱作業。

【駐衛警】

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

法僱用。

新僱、移撥者:不予新僱、移撥。

【約用人員】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等法規進用。

  • 行政院院外機關之此類人員比照行政

院及所屬,納入查核。

初任、升任、調任等涉及締約或換約者:視同未完成簽約程序。

【技工、工友、駕駛】依工友管理要點進用。

新僱、移撥或轉化者:不予新僱、移撥或轉化。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之特任官】 (如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監察院監察委員、審計長、檢察

總長等)

建議由提名幕僚機關於提名程序時確認。

【總統特任或任命之政務人員】

(如各院秘書長、部會首長、政務副首長

)

1.總統府暨所屬中央研究院及國史館、國家安全會議暨所屬國家安全局政務人


 

類型

對象

不配合查核之處置建議

 

 

員:建議分由總統府、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於任命程序時確認。

2.五院暨所屬政務人員:建議分由各該機關於呈請任

命程序時確認。

【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如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等)

建議由各獨立機關於提名程序時確認。

【行政院院長任命(或聘派)之人員】 (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委員等)

建議由各獨立機關於請任命 (或聘派)程序時確認。

【中研院人員】

  • 查核對象包含:

  1. 兼任行政職研究(技術)人員。

  2. 未兼任行政職研究(技術)人員。

  3. 非依公務人員法制任用之臨時人員。

新進人員:於參加甄()時,或擬聘任、進用、締結僱用契約時,應完成查核();不配合查核者,不得參加甄()選,或予以聘任、進

用、僱用。

【各機關()學校任用之非屬前述聘用人員、約僱人員、約用人員、技工、工友、駕駛等人員,且屬依勞務承攬契約、勞務採購契約、委辦計畫契約等各種以契約方式任用者】

  • 處理具機敏性業務者納入查核,其範

圍由各機關本權責自行決定。

由廠商依勞務採購契約,調整派駐人員之工作內容。

【地方政府依據地方法規任用之人員 (包含如測量助理、清潔隊員等人員)

  • 由各地方政府自行決定是否納入查

核。

由地方政府本權責處理。

人 事業 機)

【國營事業所屬人員、公股民營事業所屬人員】

  • 職務為需報院、報部、報地方政府核派定之官派人員,且屬代表政府出任該職務之代表人及經理人納入,其餘人員暫不納入。但各用人機關認有必要納入之

人員,由各用人機關自行決定。

建議不予核派。

【公設()財團法人所屬人員】

  • 職務為需報院、報部、報地方政府核派

定之官派人員,且屬代表政府出任該職

建議不予核派。


 

類型

對象

不配合查核之處置建議

 

務之代表人及經理人納入,其餘人員暫

不納入。但各用人機關認有必要納入之人員,由各用人機關自行決定。

 

5 大機敏行政法人所屬人員】

5 大機敏行政法人指:國防部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數發部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國科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國科會國家太空中心、核安會國家原子能科技

研究院

  1. 新進人員(新約及換約):於聘用契約時明定應具結。

  2. 現職人員:造冊列管。

【其他行政法人所屬人員】

  • 職務為需報院、報部、報地方政府核派定之官派人員,且屬代表政府出任該職務之代表人及經理人納入,其餘人員暫不納入。但各用人機關認有必要納入之

人員,由各用人機關自行決定。

建議不予核派。

教育

【各級公立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法令進用之21類專任人員】

  1. 校長

  2. 專任教師

  3. 專任運動教練

  4. 專任運動教練(9228日招考儲訓合格完成分派者)

  5. 新制助教

  6. 研究人員

  7.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

  8. 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9. 稀少性科技人員

  10. 軍訓教官

  1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3個月以上)

  12. 大專校院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

  13. 公立(國立及市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

  14. 公立(國立及市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

  15. 專科以上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公務人員或約聘僱人員者)

  16.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輔導人員

  17. 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

新進人員:於參加甄()前,或擬聘任、進用、締結僱用契約前,應完成查核();不配合查核者,不得參加甄()選,或予以聘任、進用、僱用。

 

類型

對象

不配合查核之處置建議

 

業人力

  1. 駐校藝術家或駐校專業藝術團體

  2.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

  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職原住民族語老

  4. 學務創新人員

 

【公立學校自行遴用之職員】

現職人員:不接受查核者由各級學校造冊列管。

【國防部及所屬人員】

由國防部造冊列管。

【替代役】

由內政部造冊列管。

                                                                                                                                       

備註:
上 表「 不配合查核之處置建議 」 僅針對中共 戶籍、身分證、定居
證、護照。至於中共居住證部分, 各用人機關辦理方式建議如
下:
(1) 不配合查核領用中共居住證者:此種情形非不予銓審,而是由
各用人機關造冊列管,請各用人機關所屬政風單位,本於機關
公務機密維護及安全維護,提出強化相關風險管控之具體作為,
隨時追蹤管考。另由廉政署 依強化機關安全及公務機密維護實
施方案 ,統籌督導各對應之政風單位,就各用人機關可能具有
之風險持續改進強化,避免發生風險事件。
(2) 配合查核領用中共居住證者:由各用人機關依具結書所列處理
方式辦理。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2-23|

{{ $t('FEZ005')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