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

公告

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商調,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其調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一案。

{{ $t('FEZ001') }} 人事室

{{ $t('FEZ002') }} 人事室|

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商調,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其調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一案。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2-30|

{{ $t('FEZ005')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