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生活輔導組|
依據:民法803條至805條、807條、807條之1。
公告事項:
一、本校115年2月1日至115年3月31日之拾得遺失物如附件,請遺失人自公告日起6個月內(115年4月1日至115年9月30日止)至本校學務處生輔組認領,逾期未領即依本校遺失物處理規定處理。
二、本公告亦同時發佈於本校校網「熱門」、「家長請看」、「高中生必看」、「國中生必看」及「教職員細看」專區,並置頂一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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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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