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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大附中

公告

轉知教育部重申有關公立學校辦理代理教師職前曾任僑校 資歷查證事宜。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教育部115年9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150094848號書 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二、查教育部81年8月20日台(81)人字第46562號書函略以, 教師得檢附曾任僑校資歷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申 請提敘,學校於接受申請後請依行政程序,報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轉請僑務委員會認定或查證後辦理。 三、前開教育部書函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 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爰請各校辦理代理教師職前曾任僑校資歷之查證,應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後函報本府教育局轉請僑務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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