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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主旨:轉知高級中等學校112學年度第2學期辦理「教育部補助高 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注意事項,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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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主旨:轉知高級中等學校112學年度第2學期辦理「教育部補助高 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注意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1 月10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179406A號函辦理。

二、學費補助申請對象、原則及系統:

(一)申請對象: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免 納學費之學生。

(二)申請原則: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符合學費補助申請 對象之學生,均不必主動申請學費補助,各校亦無需受 理申請;另學生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 實施要點」以外其他法規申請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 或其他就學費用補助,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1、其他法規已「全額補助」學費,或補助之就學費用更 有利於學生者:請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如低收入戶 學生,依各該法規規定,免除全部學雜費)。2、其他法規僅「部分補助」學費者:請各校單獨就學費 部分,向國教署申請學費補助,再依各該法規規定, 申請學費以外之其他就學費用補助(如中低收入戶學 生,依有關法規規定,減免學雜費60%)。

(三)申請系統:請各校於「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 助系統」網站(以下簡稱本系統;網址: https://svhs. ncnu.edu.tw)辦理學生學費申請、造冊 及繳回作業。

三、學費補助申請前置作業、造冊流程、注意事項及期限:

(一)申請前置作業: 1、請各校至本系統查詢學生歷年申請學費補助情形,有 無重讀(復學)情形,確認是否已領有相同年級相同 學期之學費補助。 2、請各校確認學生於當學期申請時具有「在學」身分, 且未處於「離校」狀態,並請於本系統調整學籍狀態 設定。 3、請各校預先於「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基本資料庫」 (網址:https://gov.tw/Ud8)完成學生學籍申報。 4、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各校學生不必提供申請表、 切結書及戶口名簿,另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綜 合高中學術學程二、三年級學生,亦免再查調家庭年 所得總額,請各校不必再蒐集相關資料。 5、學生因重讀(復學)等其他情形,無法享有全額補助 者,請各校務必詳細告知家長,並印製「學費補助結 果確認單」(格式不拘),送家長確認簽名後,留校 64備查。

(二)造冊流程與注意事項: 1、務請各校於113年2月15日(星期四)起至4月15日(星 期一)止,至本系統繕造請款清冊,並檢附免學費人 數金額統計表及領據函報本局核撥經費。 2、本系統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簡化及調整系統欄位, 私立學校無需就設籍於本市之學生,分別繕造定額及 差額補助清冊,亦無需向本局申請定額補助款。

(三)造冊期限:本系統將於113年4月15日(星期一)關閉造冊 功能(繳回功能除外);屆時如各校仍「有」申請造冊 之需求,請於當學期結束前,至「系統公告區─問題諮 詢─申請補造冊」敘明原由及檢討作為,由本局審查及 開放造冊之權限。

四、學費補助繳回說明及作業流程: (一)學費補助繳回說明: 1、學生提前離校或變更申請補助類別:依據「教育部補 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 「(第2項)學生違反補助身分、條件或金額規定,已 獲學費補助者,學校應將違法補助之經費繳還本部, 並向學生追繳其應繳之學費。(第3項)學生因故無法 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比率退還國教 署已核撥之學費補助經費:(一)學生於註冊後開學 日前離校:全數退還。(二)學生於開學日後未逾學 期三分之一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二。(三)學生於開 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一。(四)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 二時離校:免予退費。」112學年度第2學期之「三分 之一」、「三分之二」基準日分別為113年3月31日、 113年5月15日,學生如因故提前離校或變更申請補助 項目時,請貴校分別於113年4月8日(星期一)、113 年6月3日(星期一)前完成清查及先行墊付應繳回 款。 2、學生重複申請政府相關就學補助:依據「高級中等學 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7條規定:「第4條免納之 學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 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關 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學生應擇一擇優 申請政府相關就學補助,請各校落實內控機制,不得 發生學生重複請領之情形;違反相關規定者,各校應 追繳學生重複請領之金額。另本系統將於113年5月20 日(星期一)公告政府各部會發放就學補助經費重複 請領名單,請各校於113年6月3日(星期一)前完成清 查及先行墊付應繳回款。 (二)繳回作業流程:請各校檢附退款清冊正本1份及匯款證明 影本1紙,請於113年8月6日前函報本局辦理經費繳回, 以利本局辦理核結相關事宜。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校辦理學生學費補助,不得要求學生先行繳費,於國 教署核撥學費後再辦理退費。 (二)各校如有重讀(復學)之學生,請優先協助其向國教署申請學費補助,並由國教署核撥之學費補助款扣抵其學 費;於國教署核撥學費補助款用罄前,不得向學生收取 學費。 (三)請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 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辦理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學費補助申請、造冊及繳回作業。 (四)私立學校申請學費補助經費總額,不得超過實際就讀學 生人數乘以當學期教育部公告之學費數額上限;如有違 反者,將進行追繳。 (五)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5條第5 項規定:「辦理學雜費減免或已請領教育部助學金之學 生,應就第1項所定學雜各費減除學雜費減免或教育部助 學金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請各校落實內控機制, 確認學生可申請之學雜費補助數額後再申請貸款,並覈 實於學生註冊繳費單載明;請勿溢貸造成行政機關利息 補貼支出增加及學生貸款負擔。 (六)各校承辦人應熟讀相關規定,勿有逾越法規授權或違反 規定之情事發生,並請清楚向學生及家長說明學費補助 規定及資訊。 (七)各校承辦人如有異動,請至本系統更新資料(含聯絡電 話、電子信箱),俾利接收本系統發送之重要通知。 (八)有關本系統繕造請款總表及審核貴管學校造冊權限等操 作問題,請逕洽系統客服(電話:049-2910960分機 3784,或其他客服方式請參閱「系統公告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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